夏慧律师
夏慧律师
陕西-汉中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诈骗罪案例

发布者:夏慧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6日 4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白X在一次闲聊中得知被害人刘XX与他人合伙在汉中市汉台区XX镇经营的一家叫“龙江印象”的农家乐因违建政府要求拆除,便谎称自己的老板认识很多人可以帮忙。刘XX便让被告人白X帮忙联系其老板,被告人白X随后联系被告人许XX让其帮忙想办法,被告人许XX拒绝。因刘XX再次找被告人白X询问该事,被告人白X在明知被告人许XX无能力办理该事的情况下仍联系被告人许XX,被告人许XX便谎称办事需要5万元和四条香烟,被告人白X随后告知刘XX要6万元。被害人刘XX同意后于2020年5月9日10时许,在白某某的办公室内将6万元现金交给白X,白X为其出具收条。拿到钱后,白X购买了四条香烟并将5万元现金交给许XX,自己留下8000元。

2020年7月20日,刘XX电话联系白X询问事情进展,被告人白X以没有领导签字农家乐不会被拆除的理由欺骗刘XX。2020年8月10日,刘XX收到政府拆迁的正式文件,再次催促白X抓紧办理,白X询问许XX时,许XX告知白X再向刘XX等人索要40万元,其中20万元为保住农家乐不拆,20万元用于后续正常经营。为防止事情败露,白X谎称带被害人刘XX见自己的老板当面谈此事。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白X让被告人许XX假装是老板的秘书同刘XX见面,见面期间许XX又提出办成此事还需要40万元。刘XX觉察可能被骗,遂于8月20日报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XX、白X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法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许XX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白X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请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许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许XX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许XX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4.被告人许XX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5.被告人许XX系初某某、偶犯。建议对被告人许XX适用缓刑。


庭审中,被告人白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白X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3.被告人白X在本案中属于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4.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应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5.被告人白X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6.被告人白X主观恶性较小,系初某某、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白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XX、白X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XX、白X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许X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积极,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许X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许XX退还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许XX系初某某,可酌定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许XX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初某某等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许XX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白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积极,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白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白X经民警多次电话传唤无果后,民警驾车来到其家中将其依法传唤至北关派出所,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解被告人白X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白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白X退还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白X系初某某,可酌定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白X具有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初某某等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白X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可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白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夏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陕西三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业以来,办理大量案件。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案件,劳动纠纷案件,婚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汉中
  • 执业单位:陕西三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10720********5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