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夏慧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6日 2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20年7月被告贾XX将宁强XX的门头装饰装修工作承包给原告,原告将装饰装修工程所需的材料、数量、单价等以清单方式向被告提交,被告签字同意后,原告开始施工,于2020年8月装饰装修门头工作完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费用,被告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诿。2021年4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云X广告装修费(门头广告)等费用共计28454元,大写贰万捌仟肆佰伍拾肆元整,欠款人:贾XX。”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费用,并又向原告出具欠条,约定2022年12月底还清。欠款到期后,被告仍然不支付承包费。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原告云X与被告贾XX达成口头协议,被告贾XX将宁强鼎信汽贸门头装饰装修包工包料给原告云X。同年7月6日,被告贾XX在记账单上签名确认金额合计为28454.79元。2020年8月装修完工,被告未支付装修费。2021年4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云X广告装修费(门头、广告)等费用共计28454元,大写贰万捌仟肆佰伍拾肆元整,欠款人:贾XX。”2022年5月23日经原告向被告索要装修费无果后,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云X广告装饰费用等(门头广告)共计28454元,大写贰万捌仟肆佰伍拾肆元整,2022年12月底还清。”后原告云X经多次索要无果,遂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请求。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由原告云X承揽被告门头装饰装修工程,原告云X依约装修后,双方对费用进行了确认和结算,被告贾XX向原告云X出具了欠条,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装修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的利息请求,其主张从2023年1月1日起按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为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贾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贾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X装修费28454元及利息,利息以28454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装修费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
义务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被告贾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