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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宁强县XX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夏慧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10日 2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一审原告):宁强县XX公司。住所地:宁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XXX。

法定代表人:曹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夏X陕西XX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XX女,生于1969年11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宁强县,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XXX。

上诉人宁强县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宁强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6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由审判员房XX进行独任审理。

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XX公司与被上诉人李XX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上诉人XX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XX公司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宁强县XX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宁强县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夏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陕西三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业以来,办理大量案件。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案件,劳动纠纷案件,婚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汉中
  • 执业单位:陕西三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10720********5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