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夏慧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10日 2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一审原告):宁强县XX公司。住所地:宁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XXX。
法定代表人:曹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夏X,陕西XX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XX女,生于1969年11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宁强县,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XXX。
上诉人宁强县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宁强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6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由审判员房XX进行独任审理。
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XX公司与被上诉人李XX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上诉人XX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XX公司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宁强县XX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宁强县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