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银涛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01日 18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1 年 8 月 12 日 12 时 48 分许,张三驾驶的豫Q8XXXX 号轻型栏板货车沿 107 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李集路口处,超越同方向李四驾驶的豫 LU8XXX 号两轮摩托车时,因未按交通管理法规进行避让或减速,将前车与行人撞倒,造成李四身体多处受伤的汽车肇事,经漯河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交管巡防大队认定张三负事故主要责任,冉建
立负事故次要责任。
李四经医治后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死亡。据漯 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机动执勤大队漯公(交)鉴通字
(2022)0106 号鉴定通知书认定: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伤和原有的自身疾病为李四死亡的同等因素。
辩护过程:侦查阶段提交法律意见书,帮助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未取保候审,说服检察院做出不予逮捕决定;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向检察院递交法律意见书,经过公开听证,最终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嫌疑人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