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银涛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10日 6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河南省F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Y玻璃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银涛,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F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2021年4月13日签订的《采购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163400元及资金占有使用费(自2021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7月1日为9804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工、材料、机械租赁等损失17282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13日,原被告就某项目幕墙工程签订《采购合同》一份,该合同就原告向被告购买玻璃一事,约定了价款、验收方式、质保期限、违约责任等。被告于2021年4月、5月、6月分批次向原告进行了供货,货款价值为163400元。2021年12月28日该项目的监理向原告发送工作联系单,明确载明被告供货的玻璃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并要求原告现场检查落实问题立即整改更换。2022年3月23日原告针对上述工作联系单存在的问题整改更换完毕,并于2022年3月28日验收合格,为此原告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根据原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进行赔偿。因被告迟迟未将货款及相应的损失款项支付给原告,并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望依法裁判。
Y玻璃有限公司辩称,货款计算错误,应扣减已退还的费用;原告无权要求被告退还货款、承担违约责任;即使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数额过高,应予以酌减。一、货款计算错误,应扣减已退还的费用。经双方确认,被告已经于2022年6月14日退还14000元,货款应为149400元。二、原告无权要求被告退还货款、承担违约责任。1.被告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经原告验收合格。.....
关于赔偿损失数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本案中,因被告2021年4-6月份供应的玻璃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协商一致拆除已安装的玻璃并重新采购玻璃进行安装。被告重新制作的玻璃在2022年2月22日晚运抵施工现场后原告发现仍有质量问题,遂向第三方采购玻璃等物品进行重新施工,并因此再次支出材料、人工、机械租赁等费用,上述费用属于被告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其违约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合同约定,在原告提出质量异议后,应当给予被告3个工作日处理质量异议。但本案中,原告在提出异议的次日即与案外人签订了采购合同,并已实际履行完毕。原告未对被告重新加工制作的玻璃进行区分,径行要求被告将全部玻璃拉走,上述行为导致被告丧失了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更换、维修的权利。在重新选购材料、租赁机械设备时,原告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应通知被告到场等。但本案中,原告在未通知被告的情形下,采购结构胶、租赁机械设备进行二次施工,导致双方在协商赔偿数额的过程中,就该部分数额产生巨大争议。综上,原告对酿成本案纠纷及损失扩大,亦有过错。本院酌定原告对上述损失承担30%的责任,被告承担70%的责任。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在重新更换安装玻璃的过程中,共支出劳务费103600元、租赁吊篮费用12800元、叉车租赁费5100元、采购结构胶等费用33320元。运输玻璃造成赔偿第三人的绿化损失费等6000元,该笔费用不属于必要支出。黄某系原告工作人员,向黄某支付的
现场管理费12000元,属企业运行过程中的正常开支,扣减上述两笔费用后,共计元。故被告向原告赔偿数额为(154820×70%)108374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五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被告Y玻璃有限公司与原告河南省F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签订的《采购合同》;
二、被告Y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F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634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634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4.745%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Y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F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损失108374元;
四、驳回原告河南省F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