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银涛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04日 4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三,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昌市魏都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四,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银涛,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三诉被告李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三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李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9月15日经人介绍认识,10月份确定恋爱关系。2020年11月20日仓促的举行结婚仪式,2020年11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处于对介绍人的信任,加上当时原告年龄接近30岁了,在没有充分的对方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仓促结婚。婚后被告仅仅上过小学二年级,没有知识,性格孤僻,更重要的是没有上进心,上网成性成瘾,毫无责任心的等情况逐渐暴露出来。被告作为一个结了婚的男人,连起码的一点家庭责任感都没有。其父母年已逾7旬,其仍是不上班、不工作,无所事事、我行我素,独来独往,上网打游戏几乎成了他的职业。其很少与原告进行正常的沟通交流。原告本来认为既然结婚了,就试图主动和被告沟通,但每每都会反遭其呵斥。其总是呵斥原告问他事情和他交流。和被告结婚的这些日子了,根本谈不上建立什么夫妻感情。被告除了不工作、上网成瘾之外恶习之外,还有一些非常不健康的癖好,最终因情节严重被依法追究责任。这彻底导致本就没有建立起的夫妻感情进一步彻底破裂。无奈,为早日结束这名存实亡没有感情、深受伤害的婚姻,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四辩称:不同意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原告诉状中陈述的事实与理由部分均不属实。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24日,原被告结婚登记。原被告未生育子女。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已破裂。原被告相识、相知、相恋直至结婚,实属不易,理应相互扶助,彼此照顾,营造和谐幸福美满的家庭生活。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有利于婚姻家庭及社会稳定,双方以不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三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