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银涛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24日 4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自2019年起,原告开始给被告冯某某供应沙子、青石等货物,用于商砼制造,双方通过微信确定货物的种类、数量和价格,按照被告的要求,原告将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交由被告的工作人员过磅、验收,然后出具收据。经双方对方后,确认被告下欠约303万元。此后,双方签订多份以物抵债协议,用案涉财产抵偿部分债务,但签署正式的书面合同也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拒绝清偿剩余欠款,也拒绝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冯某承担全部还款责任,其余被告针对以物抵债部分履行备案登记义务,否则在该部分欠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情复杂,牵涉多重法律关系,建议立案前理顺法律关系,切忌盲目立案。以物抵债协议,建议签署书面的正式合同,签署后积极办理备案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