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0年某某月某某日,为了供暖,某热力公司原计划对莲城首府小区X幢X单元XXXX室进行试水试压,却对同层未入住的XXXX室进行了试水试压,室内外积存大量污水(部分污水漫溢至25楼),导致该房屋的墙体、地板、门套以及室内家具因泡水而损坏。2021年4月XX日,经魏都区人民法院委托,河南远大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装修损失估价咨询报告》(豫远房咨字(2021)XXXXXX号),评定申请人全部损失为29180元。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系保护物权的基本方式,结合本案案情,应以经济实用为原则,对于损坏的物品应先修理,修理不能的情况下再行更换,结合二种鉴定方案的鉴定价值,本院酌定物品损失为23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能信公司赔偿损失23000元及鉴定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财产受损后,及时收集证据,确定侵权人和财产损失范围,协商不成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处理,必要时可以进行司法鉴定,确定具体的财产损失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