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银涛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5日 5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1年3月13日13时55分,肇事司机张三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河南省许昌市北环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某某路与某某路交叉口时,与李四骑行的电动三轮车发生刮碰,致李四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查明,王五系案涉车辆的登记所有人,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保险限额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李四受伤住院。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张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四无责。
经协商双方关于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某保险公司认为不构成伤残,拒绝支付残疾赔偿金,要求扣除约20%的医疗费用。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申请人民法院对对李四的伤残等级、护理费用、后续费用等费用进行了司法鉴定,确定原告构成两处10级伤残以及相关的护理期限,根据鉴定结果变更了诉讼请求,增加了赔偿数额。最终人民法院,裁决张三和保险公司依法赔偿了李四的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用、营养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或者保险公司不合理扣除大量费用的,可以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