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银涛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5日 78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自2008年3月12日起,甲就职于乙公司,截至目前已经约13年,从事销售岗位,目前担任业务经理职位,主管某某省销售业务,但乙拒绝与甲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不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并拒绝为甲缴纳社会保险。
自2008年3月12日起,乙一直拒绝为甲缴纳社会保险,应向甲支付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截至目前,乙尚拖欠甲2021年度工资25871.25元。乙收取甲押金21190元、垫付款10821元,依法应当予以返还。
由于乙方从事的行业特殊性、其不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甲方未掌握足够的充分的证据等因素,以及存在两份劳动仲裁裁决书(一份关于劳动关系,一份关于经济补偿金),本案有可能会陷入程序的泥潭中,会久拖不决,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进行了调解。本案最终的结果是,甲乙双方达成和解,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一笔补偿款,甲方予以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