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诗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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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X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诗涵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22日 2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甲,男,1990年7月出生于贵州省XX,汉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XX。因吸食毒品成瘾先后于2006年10月27日、2007年7月11日两次被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六个月(未成年);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月27日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经减刑于2020年3月30日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11月1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XX,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21]21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甲犯盗窃罪,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喻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甲及其辩护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1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甲至义乌市XXXX路X室,溜门入户,趁被害人李X熟睡之际,盗走李X放于卧室枕边的共计价值人民币4768.2元的黑色步步高S10和银色OPPO牌Reno6Pro型手机各一只,后又从李X裤子口袋中找到起亚车钥匙一个。随后被告人甲利用该车钥匙从×××起亚牌汽车中盗得被害人李X放于副驾驶储物箱内的身份证一张及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后逃离现场。被告人甲于2021年11月12日到义乌市公安局苏溪派出所投案,并被扣押黑色衣服一件,黑色运动鞋一双。现被告人甲已赔偿被害人李X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被告人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甲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甲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13日起至2022年6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物品由扣押单位义乌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王诗涵律师,专注于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离婚纠纷、劳动纠纷等法律事务。执业以来秉承精法以专业、勤勉以敬业的执业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金华
  • 执业单位: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720********6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