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诗涵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14日 8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诗涵,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1诉被告刘某、赵某2、赵某3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楼煜波独任审判,于2020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诗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赵某2、赵某3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继承人赵功富于2018年4月2日所立的代书《遗嘱》有效;2.判令《遗嘱》中列明遗产中的义乌市××街××路××号××幢××室的房屋,产权证号为(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0××3号)、义乌市××街道××花园××幢××单元××室的房屋(义乌方预字第2015001728)属于被继承人赵功富的份额由原告继承;3.依法判令被告刘某、赵某2、赵某3协助原告办理义乌市海景花园5幢2单元2601室的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事实与理由:赵功富与刘某于××××年结婚,双方育有一子赵某1。赵功富的父亲赵贤泰与母亲曹仙球共育有三子,分别为长子赵某3、次子赵某2、幼子赵功富。赵贤泰于2017年3月去世,曹仙球于2019年4月去世。2018年4月2日,赵功富在浙江欧凯律师事务所虞斌、方小妹律师的见证下,由虞斌代书遗嘱一份,载明:一、立遗嘱人赵功富名下的财产有:1.立遗嘱人赵功富与妻子刘某共有的位于义乌市××街××路××号××幢××室的房屋,产权证号为(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0××3号);2.立遗嘱人赵功富于2004年1月15日提交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农村私人建房建设用地审批呈报表(镇街道旧改字2004第2196号),最终获批38.42平方米,同时立遗嘱人赵功富通过分家析产获得父母的36平方米,并最终将上述74.42平方米建成房屋一幢,即位于义乌市××小区××幢××号;3.立遗嘱人赵功富与妻子刘某购买位于义乌市××街道××花园××幢××单元××室的房屋,并于2015年4月15日办理了预登记手续(义乌房预字第2××8号)。二、立遗嘱人赵功富决定百年后,将上述财产中属于立遗嘱人赵功富的份额,由儿子赵某1(身份证号:33078219940121043X)一人继承,其他人不得提出异议。赵功富于2018年4月8日因病去世。原告认为赵功富所立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被告不愿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原告诉来本院。
被告刘某、赵某2、赵某3未作答辩。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遗嘱一份、律师见证书一份,证明争讼房产在立遗嘱人赵功富百年之后属于赵功富的份额由原告继承的事实;
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一份,证明被继承人赵功富已于2018年4月8日死亡,遗嘱已发生效力的事实。
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复印件一份,户口本一份,抚养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赵功富的母亲后于赵功富死亡且被告赵某3、赵某2因此成为转继承人,被继承人赵功富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原告及三被告的事实。
4、房屋预告登记证明一份,房屋所有权证一份,证明争讼房产系赵功富与被告刘某共有且与遗嘱上的产权一致的事实。
三被告未作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4以及证据3中户口本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证据1可以证明赵功富遗嘱明确对属于其所有的房产份额由原告继承;证据2可以证明赵功富的死亡时间;证据3中户口本可以证明赵功富的家庭成员情况,曹仙球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抚养协议系复印件,且与本案争议无关,本院不予确认;证据4可以证明案涉争议房产的权属情况。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赵功富与刘某于1994年生育儿子赵某1。2018年4月2日,赵功富在浙江欧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虞斌、方小妹见证下立下遗嘱一份,遗嘱载明:一、立遗嘱人赵功富名下的财产有:1.立遗嘱人赵功富与妻子刘某共有的位于义乌市××街××路××号××幢××室的房屋,产权证号为(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0××3号);2.立遗嘱人赵功富于2004年1月15日提交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农村私人建房建设用地审批呈报表(镇街道旧改字2004第2196号),最终获批38.42平方米,同时立遗嘱人赵功富通过分家析产获得父母的36平方米,并最终将上述74.42平方米建成房屋一幢,即位于义乌市××小区××幢××号;3.立遗嘱人赵功富与妻子刘某购买位于义乌市××街道××花园××幢××单元××室的房屋,并于2015年4月15日办理了预登记手续(义乌房预字第2××8号)。二、立遗嘱人赵功富决定百年后,将上述财产中属于立遗嘱人赵功富的份额,由儿子赵某1(身份证号:33078219940121043X)一人继承,其他人不得提出异议。2018年4月8日,赵功富因病去世。
上述坐落于义乌市××街××路××号××幢××室的房屋(产权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0××3号)与坐落于义乌市××街道××花园××幢××单元××室的房屋(产权证号:义乌房预字第2××8号)登记为赵功富与刘某共有。
本院认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赵功富生前所立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将个人财产指定由儿子赵某1继承,不违背法律规定,该遗嘱合法有效。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2018年4月8日,赵功富死亡时,继承已经发生,按照遗嘱内容,赵某1继承的赵功富生前房产份额的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动。继承开始后,如有遗嘱的,应当先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应当按照遗嘱继承财产,并不进入法定继承程序。即使本案三被告为赵功富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也并不享有继承赵功富遗产的权利,亦不负有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综上,原告要求确认遗嘱合法有效,并继承享有赵功富生前所有的房产份额的所有权,其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三被告协助办理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赵功富于2018年4月2日所立遗嘱合法有效。
二、坐落于义乌市××街××路××号××幢××室的房屋(产权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0××3号)与坐落于义乌市××街道××花园××幢××单元××室的房屋(产权证号:义乌房预字第2××8号),其中被继承人赵功富所有的房产份额由原告赵某1继承享有。
三、驳回原告赵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赵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楼煜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陈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