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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诈骗罪案例:通过打电话的方式,骗取多数人钱财,数额巨大,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发布者:刘嘉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2日 135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XX,男。

被告人张XX,女。

作为被告人孙XX辩护律师,基本案情如下: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初,秦XX、孙XX(均已判刑)合谋通过向不特定对象打电话的方式实施诈骗。秦XX负责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购买实施诈骗用的所谓“礼品”(护眼仪、狗年纪念币等)和电话机、手机卡、服务器等设备,并编制诈骗“话术单”。孙XX负责招聘被告人张XX等6人充当话务员(其他五人均已判刑),向话务员培训“话术单”内容,由话务员冒充“北京市收藏协会”工作人员,以免费赠送“狗年纪念币、护眼仪、黄金会员卡”为诱饵,以缴纳个人所得税为名诈骗被害人人民币400元。在第一步诈骗成功后,孙XX及其指使的话务员以回访名义再次联系被害人,欺骗被害人收到的礼品中有一张“刮刮奖”可以刮奖(均显示中得二等奖“黄金三件套”),再以该奖品价值1万多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为名,骗取对方人民币1000元。该团伙通过快递公司向被害人发货,快递公司以代收货款的方式向被害人收取“所得税”。

被告人孙XX(系孙XX弟弟、秦XX妻弟)明知秦XX、孙XX等人实施电信诈骗,仍将自己位于安阳市北关区前崇义村安楚路南7号的院落提供给孙XX等人,帮助秦XX下载、打印公民信息数据交给孙XX使用,并负责该团伙诈骗用“礼品”的收发货,以及从快递公司结算诈骗所得款。

2018年4月1日,公安机关将正在实施诈骗活动的孙XX和五名话务员当场抓获。经查,该团伙共拨打诈骗电话10××1次,诈骗得逞57笔34200元,未得逞125笔60200元(未得逞是指已邮寄“礼品”或“奖品”而尚未得到被害人汇款)。其中:被告人张XX拨打电话2041次,得逞5笔金额2600元,未得逞11笔金额4400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抓获证明、快递回执单、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物品照片、同案犯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认为被告人孙XX、张XX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孙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孙XX的辩护人对指控无异议,认为孙XX在本案中从犯的地位相比较拨打电话的六名话务员作用较小;对于收发快递的行为来说,不是孙XX单独进行的,也是在其上下班途中顺道取回;希望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张XX是初次犯罪,且在此过程中存在犯罪未遂的情节,目前处于怀孕期间,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8年初,秦XX、孙XX(均已判刑)合谋通过向不特定对象打电话的方式实施诈骗。秦XX负责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购买实施诈骗用的所谓“礼品”(护眼仪、狗年纪念币等)和电话机、手机卡、服务器等设备,并编制诈骗“话术单”。孙XX负责招聘被告人张XX等六人充当话务员(其他五人均已判刑),向话务员培训“话术单”内容,教授犯罪方法,让话务员按照“话术单”内容给全国各地拨打电话。由话务员冒充“北京市收藏协会”工作人员,以免费赠送“狗年纪念币、护眼仪、黄金会员卡”为诱饵,以缴纳个人所得税为名诈骗被害人人民币400元。在第一步诈骗成功后,孙XX及其指使的话务员以回访名义再次联系被害人,欺骗被害人收到的礼品中有一张“刮刮奖”可以刮奖(均显示中得二等奖“黄金三件套”),再以该奖品价值1万多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为名,骗取对方人民币1000元。该团伙通过快递公司向被害人发货,快递公司以代收货款的方式向被害人收取“所得税”。

被告人孙XX(系孙XX弟弟、秦XX妻弟)明知秦XX、孙XX等人实施电信诈骗,仍将自己位于安阳市北关区前崇义村安楚路南7号的院落提供给孙XX等人,帮助秦XX下载、打印公民信息数据交给孙XX使用,并负责该团伙诈骗用“礼品”的收发货,以及从快递公司结算诈骗所得款。

2018年4月1日,公安机关将正在实施诈骗活动的孙XX和其他五名话务员当场抓获。经查,该团伙共拨打诈骗电话10××1次,诈骗得逞57笔34200元,未得逞125笔60200元(未得逞是指已邮寄“礼品”或“奖品”而尚未得到被害人汇款)。其中:被告人张XX拨打电话2041次,得逞5笔金额2600元,未得逞11笔金额4400元。

罪犯秦XX、孙XX已退出非法所得34200元。

2018年10月5日,被告人张XX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孙XX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

十八、抓获经过证实,二被告人系投案自首。

另有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同案犯秦XX等人的刑事判决书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XX、张XX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通过打电话的方式,骗取不特定多数人的钱财,数额巨大,二人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XX帮助下载、打印公民个人信息、发货、收取回款等;被告人张XX根据孙XX的安排按照“话术单”拨打诈骗电话;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定自首。对二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据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孙XX参与该共同犯罪中多个主要环节,作用明显;被告人张XX等人仅受指挥按照“话术单”拨打诈骗电话;故被告人孙XX的辩护人比较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意见不成立。被告人张X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轻,有自首情节,能认罪悔罪,又系怀孕妇女,依法判处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张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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