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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嘉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20日 32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2019)冀0983刑初570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XX,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X,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一部刑诉(2019)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X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X及辩护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3月18日,被告人马XX与XX二十冶沧州中铁高炉项目经理XX签订沧州中铁1350立方米高炉建筑安装工程土建分包合同,因工程需要大量的商品混凝土,故马XX找到华X混凝土有限公司(后称华X公司)的张X,在与张X商谈后,华X公司开始给马XX所承揽工地供应混凝土,在华X公司第三次给马XX供应混凝土时,张X与马XX签订一份混凝土购销合同,因按合同约定日期马XX无法结算货款,张X要求马XX在购销合同上加盖“XX二十冶沧州中铁高炉工程项目经理部”的公章,以二十冶中铁项目部的名义做付款担保,如不加盖此公章,华X公司将停止供应混凝土,马XX为了继续骗取华X公司为其供应混凝土,在明知自己没有支付该混凝土料款的情况下,私自伪造“XX二十冶沧州中铁高炉工程项目经理部”的公章,并加盖在混凝土购销合同上,骗取华X公司的信任,为其继续供应混凝土,马XX在骗取华X公司XXX.5元混凝土后,工程停工,马XX在XX二十冶将全部工程款结算后不知去向。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

机关认为,被告人马XX之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XX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马XX的辩护人辩称:一、被告人马XX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案发前,被告人没有任何刑事前科,也未受过任何形式的处分,表现一贯良好。从相关证据材料可以证明被告人承揽的沧州渤海新XX中铁1350m高炉建筑安装工程是确实存在的项目,其将华X混凝土公司供应的混凝土也都用在了该工程项目上。在华X混凝土公司供应过部分混凝土后,张X便要求被告人加盖“XX二十冶沧州中铁高炉工程项目经理部”印章以作担保,因为当时被告人手头资金并不充裕,为保证承揽项目的继续进行,后续可以拿到相应的工程款,才找人私刻了一枚“XX二十冶沧州中铁高炉工程项目经理部”的印章,并在合同上加盖了此章。被告人当时并非是想骗取华X混凝土公司的混凝土,而是想让其继续供应,在XX二十冶沧州中铁高炉工程项目经理部支付完相应的工程款后再支付华X混凝土公司相应的货款。但是因为资金紧张,工人工资不到位等原因导致被告人承担的沧州中铁1350m高炉建筑安装工程土建工程尚未完工便被迫停工,这才导致被告人施工成本变高,无力偿还华X混凝土公司相应货款。被告人的本意是将工程干完,工程款到位后陆续支付货款,但是因为非其自身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工程半途停止。所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相比其他恶性犯罪而言,主观恶性不大。二、被告人马XX案发后认罪态度良好,有诚恳的悔罪表现。在案发后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无论是在公安侦查阶段还是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均如实的交代自己的罪行,没有进行任何隐瞒以及掩饰。同时,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是端正的,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并对造成的后果深表愧疚。综上所述,被告人马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华X混凝土公司混凝土,后果较为严重,理应受到刑罚处罚,但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被告人马XX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良好,并有诚恳的悔罪表现,恳请法庭给予被告人一个机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2年3月18日,被告人马XX与XX二十冶沧州中铁高炉项目经理XX签订沧州中铁1350立方米高炉建筑安装工程土建分包合同,因工程需要大量的商品混凝土,故马XX找到华X混凝土有限公司(后称华X公司)的张X,在与张X商谈后,华X公司开始给马XX所承揽工地供应混凝土,在华X公司第三次给马XX供应混凝土时,张X与马XX签订一份混凝土购销合同,因按合同约定日期马XX无法结算货款,张X要求马XX在购销合同上加盖“XX二十冶沧州中铁高炉工程项目经理部”的公章,以二十冶中铁项目部的名义做付款担保,如不加盖此公章,华X公司将停止供应混凝土,马XX为了骗取华X公司为其供应混凝土,在明知自己没有支付该混凝土料款的情况下,私自伪造“XX二十冶沧州中铁高炉工程项目经理部”的公章,并加盖在混凝土购销合同上,骗取华X公司的信任,为其继续供应混凝土,马XX在骗取华X公司184245元混凝土后,工程停工,马XX在XX二十冶将全部工程款结算后不知去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马XX供述证实,2012年3、4月份,其和华X商砼的业务员张X商量给其分包的XX二十冶建设公司工程供应混凝土,当时订的是每供应一千方混凝土结账一次。然后其和华X商砼的张X签订供应合同,其用河南XX公司与华X商砼签订的合同。在签完合同四、五天后,华X商砼要求在合同上加盖XX二十冶的公章,不然不给其的工地供应混凝土,其为了让华X商砼安心给其供应混凝土,就让其大舅哥张和平去时刻了一个“XX二十冶沧州中铁高炉工程项目经理部”的印章,其拿着这枚假章给盖在与华X商砼签订的合同上。然后华X商砼才给其的工地继续供应混凝土。其和华X商砼签合同时没有能力支付混凝土款,当时其手里没有钱,其想在二十冶结算工程款后,再给华X商砼支付混凝土款。

2、张X陈述证实,2012年3月初,马XX给其打电话,他自称是XX二十冶土建一队,在中铁XX有个项目要用混凝土,后其就去了中铁XX找马XX商谈混凝土的价格、付款方式、工期、用量等内容。商定后,其公司3月6日第一次给马XX供的混凝土,3月21日第三次给马XX供料,其提出要签订合同,于是在马XX办公室签订了混凝土购销合同。签合同时马XX提出用河南XX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其问为什么用这个公司而不是XX二十冶中铁项目部,马XX说他是从二十冶承包下来的工程,用河南XX公司的资质干,于是就签订了合同。其公司供料到1500方左右,按照合同的约定需要付款,其就找马XX要钱,马XX给了200000元。供料到2500方的时候,按照合同的约定要结账,其又找到马XX要钱,马XX说发包方没有给钱,如果耽误工期钱更给不了,于是其提出让他拿着合同去XX二十冶沧州中铁高炉工程项目经理部盖章,以XX二十冶沧州中铁高炉工程项目经理部的名义做付款担保。第二天马XX就把该有“XX二十冶沧州中铁高炉工程项目经理部”公章的合同给了其,并说10天左右就付款。供料到3000方的时候,马XX一直未付款,其就把供料停了。5月22日,其找马XX要钱,马XX说没有钱,其就拿出供料的明细表,马XX和他公司的对账员核对确认后在上面签字并加盖河南XX公司的公章,马XX还前述一张用料明细表款项明细和委托付款证明。后来其听说马XX把工程交给二十冶了,其再找马XX他手机也关机了,办公室也没人了,其去二十冶项目部问马XX下落,并拿出合同说明情况,二十冶的项目部经理高X告诉其上面的章是假的,XX二十冶沧州中铁高炉工程项目经理部没做过担保。其公司共计供料3000方,货款XXX.50元,已付200000元,欠货款XXX.50元。

3、高X证实,其是XX二十冶沧州中铁高炉工程项目经理部的总经理。马XX承包着鼓风机站系统工程的土建部分,总价约为850万元,是用河南XX公司的资质和其公司签订的合同,完成工程总进度的60%左右的工程就不干了,工程款已结清。马XX用于土建工程的混凝土一部分是其公司供的,为了保证进度马XX又联系了华X混凝土有限公司。5月中旬的一天,华X公司来人到其公司要混凝土货款,后经了解马XX用了一枚“XX二十冶沧州中铁高炉工程项目经理部”的章在合同上盖章做付款担保。其经过比对和向公司人员询问,发现该章是一枚假章,事后其又向马XX问询,马XX称这枚章是他安排材料员刻的。

4、郑某证实,其是XX二十冶沧州中铁高炉工程项目经理部任经营部长。河南XX公司承包了XX二十冶沧州中铁高炉工程项目鼓风机站、除盐水站两部分工程,还有锅炉区设备基础,完成了大约480万元工程就不干了。

5、李某证实,其是XX二十冶沧州中铁高炉工程项目经理部会计。马XX承包了其公司中铁高炉工程中一部分土建工程。其公司支付给马XX工程款125万元的承兑汇票、替马XX支付工人工资208万元左右、抵扣材料款200多万元。

6、牛某证实,其是河南XX公司总经理。其公司在河北省沧州黄骅港中铁XX没有承包过工程,公司里没有马XX这个人,法人授权委托书不是其公司出具的,上面的签字不是其签的。

7、沧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是印章鉴定书证实,混凝土购销合同中的“XX二十冶沧州中铁高炉工程项目经理部”印章印文与“XX二十冶沧州中铁高炉工程项目经理部”真实印章印文不同一。

8、混凝土购销合同证实,2012年3月21日,甲方河南XX公司与乙方沧州渤海新XX华X混凝土工程公司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了价格、付款方式、工期、用量等内容,签字盖章甲方处有河南XX公司和“XX二十冶沧州中铁高炉工程项目经理部”印章,乙方为委托代理人张X签字。

9、沧州中铁1350立方米高炉建筑安装工程土建分包合同证实,2012年3月18日,发包方XX二十冶沧州中铁高炉工程项目经理部与分包方河南XX公司签订《沧州中铁1350立方米高炉建筑安装工程土建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沧州中铁1350立方米高炉中心循环水设施、热力设施土建工程;合同价款1600万元。

10、用砼明细表证实,沧州渤海新XX华X混凝土工程公司自2012年3月6日至2012年5月13日给被告人马XX供应混凝土总方量3334.50立方米,总金额XXX.50元。

另有临时羁押证明、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明细、调取证据清单、河南XX公司资质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付款证明、授权委托书、收据、银行承兑汇票、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说明、无犯罪前科说明、办案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佐证。并与以上证据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结合上述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马XX与沧州渤海新XX华X混凝土工程公司之间的混凝土买卖合同,在加盖“XX二十冶沧州中铁高炉工程项目经理部”印章之前系正常的买卖关系,被告马XX将购买的混凝土也全部用于其承揽的工程上,仅因工程款未及时拨付而未给沧州渤海新XX华X混凝土工程公司结算,但是被告人马XX为使沧州渤海新XX华X混凝土工程公司继续供应混凝土,私刻“XX二十冶沧州中铁高炉工程项目经理部”印章以该项目部做付款担保,骗取沧州渤海新XX华X混凝土工程公司的信任而继续供应混凝土,加盖“XX二十冶沧州中铁高炉工程项目经理部”印章后的行为应确定为合同诈骗行为,故确定合同诈骗数额之前的部分混凝土款,属于民事纠纷范畴,沧州渤海新XX华X混凝土工程公司应按民事纠纷主张权利,不应确定为合同诈骗数额。关于诈骗数额,从张X的陈述看,供应2500立方米混凝土后加盖的“XX二十冶沧州中铁高炉工程项目经理部”印章,在供货3000立方米的混凝土后停止供应,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结合用砼明细表自2012年4月21日至供货停止日2012年5月13日,混凝土供应量为519立方米,该519立方米为最后供应的混凝土,故应确定519立方米为诈骗数额;结合用砼明细表自2012年4月21日至供货停止日2012年5月13日,沧州渤海新XX华X混凝土工程公司供给被告人马XX的混凝土全部为C30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单价为355元/立方米。综上,合同诈骗金额为355元/立方米×519立方米=184245元。其他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在明知自己没有支付该混凝土料款的情况下,采取隐瞒事实、虚构担保,骗取沧州渤海新XX华X混凝土工程公司混凝土款18424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酌情对被告人马XX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XX非法占有的沧州渤海新XX华X混凝土工程公司混凝土款184245元,应依法责令退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1月15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马XX退赔沧州渤海新XX华建混凝土工程公司损失人民币184245元。

罚金、退赔款限本判决生效后第五日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龚XX

审判员 夏丽萍人民陪审员贾启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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