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腾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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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人生之轻刑辩护 刘X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

发布者:孙腾飞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5日 310人看过 举报

2020-05-25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豫0223刑初354号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指定辩护人孙XX,河南XX律师XXX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以赢利为目的,让多人办理银行卡,并将办理的银行卡出售、非法提供给他人从中牟利,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刘X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刘X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辩护刘X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应予以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不相符,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本案是援助案件,被告人从小因为家庭原因十分特殊,辩护人以此为切入点,深得法官同情,在其具有的情节上对其从轻处罚。

无论案件大小,都是一部人生大戏,对此中角色都是一种考验,本案当事人真是尝尽人间疾苦,无人依靠,好在他所经历的过的人都是对其帮助很大的人。

孙腾飞律师,2011年毕业于郑州大学,现执业于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法律部主任,优秀法律工作者,开封市青年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开封
  • 执业单位: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220********6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
1410220********63 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