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豫0223刑初354号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指定辩护人孙XX,河南XX律师XXX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以赢利为目的,让多人办理银行卡,并将办理的银行卡出售、非法提供给他人从中牟利,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刘X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刘X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辩护刘X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应予以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不相符,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本案是援助案件,被告人从小因为家庭原因十分特殊,辩护人以此为切入点,深得法官同情,在其具有的情节上对其从轻处罚。
无论案件大小,都是一部人生大戏,对此中角色都是一种考验,本案当事人真是尝尽人间疾苦,无人依靠,好在他所经历的过的人都是对其帮助很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