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223刑初135号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女,1983年4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汉族,中专毕业,务农。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8月13日被尉氏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被尉氏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孙XX,河南XX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韩XX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李XX、韩XX系初犯,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李XX、韩XX自愿认罪认罚,李XX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韩XX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各指定辩护人辩护的李XX、韩XX系初犯,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李XX当庭自愿认罪,韩XX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请求对李XX、韩XX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信,各指定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韩X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每一个案件都要尽心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