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223刑初172号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过根X,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尉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孙XX、王XX,河南XX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人过根X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过根X系初犯,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过根X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属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辩护的过根X系初犯,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且有投案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信。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过根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本案虽然是交通肇事,在律师介入之初并未调解成功,且被害人方情绪极大,困难重重,辩护人介入之后想尽办法寻找被害人家属突破口,最终调解成功,并迅速开庭,辩护意见被采纳,当事人在收到判决之后取保候审出监所。在伤害案件中,不能一味只考虑当事人的情况,还有考虑被害人方的情况也要考虑在内,切实维护双方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