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腾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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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人生之轻刑辩护 杨XX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

发布者:孙腾飞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17日 15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223刑初9号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男,1991年11月9日出生

指定辩护人孙XX,河南XX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份,被告人杨XX让郭X去银行办理银行卡,并向郭X承诺以每张银行卡200元的价格收买银行卡,郭X从XX银行等网点办理数张银行卡后交给杨XX,杨XX微信转账给郭X200元。2019年8月29日,尉氏县公安局从杨XX处扣押郭XXX银行卡一张。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杨XX在尉氏县交警大队对面和谐小区门口被尉氏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为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杨XX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郭X的证言,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尉氏县公安局小陈派出所出具的到案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其行为已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量刑适当,予以采纳。杨XX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轻处罚。指定辩护人关于杨XX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信,其他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XX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援助案件也要尽心尽力,争取当时人最大权益,为其自由努力。

孙腾飞律师,2011年毕业于郑州大学,现执业于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法律部主任,优秀法律工作者,开封市青年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开封
  • 执业单位: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220********6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