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腾飞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5日 1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豫0223刑初537号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X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候X是初犯,犯罪后在同案犯的联系下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联系同案犯黄X到案,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孙XX关于候X是初犯,具有自首等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候X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在接触被告人家人之处,被告人家属信誓旦旦的说是让律师跟着走程序的,但是后来接触案件之后,发现并不是家属说的那样,被告人是在开庭前几个小时不愿意开庭了,并且推翻之前的认罪认罚,辩护人接触之后会见当事人了解了情况,为当事人深刻分析,后又积极与法院,公诉机关联系,重新签认罪认罚具结书,未其争取比之前更轻的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