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豫0223刑初85号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X某辩护人孙XX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X、赤XX明知是犯罪所得仍联系他人提供银行卡,并且参与转账、分赃,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X某明知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贾X、赤XX、金X某系初犯,金X某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贾X、赤XX、金X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贾XX辩护人关于贾XX系初犯,并当庭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信。金X某辩护人关于金X某系初犯,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并当庭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信。各辩护人辩护的其他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不符,不予采纳。根据贾X、赤XX、金X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赤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金X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