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XX&XX刑事判决书
&XX&XX&XX(2019)豫0223刑初749号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孙XX,河南XX律师XXX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赵X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土地用途,造成农用地大量损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信。周X、赵X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周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赵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周X认罪认罚,无前科,系坦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X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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