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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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朋友的名义出借,如何把钱要回来?

发布者:欧阳航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10日 8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2019)鄂0303民初2599号

原告:张某,女,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航,湖北瑞通天元(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原告张某诉被告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曹某某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以7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7年11月24日起算,至70000元清偿完毕时止);2、被告曹某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24日,被告曹某某向案外人叶志杰出具借条一份,向其借款现金70000元,期限为6个月,月息3分,叶志杰分别与2017年11月23日、25日通过银行转账和微信转账等方式向被告曹某某支付了借款本金。借款到期之后,被告曹某某拒绝偿还本金及利息,且拒不履行以车位使用权抵偿债务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将车位交付给叶志杰,并恶意将其车位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逃避债务。2019年8月14日,叶志杰将其对被告曹某某的债权转让给了我,并于当日通过微信将《债权转让通知书》发送给被告曹某某。至此,我取得了对被告曹某某的上述借款债权,现请求法院判如前请。

被告曹某某未提供答辩,未提交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曹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张某提交的借条、建设银行客户交易明细清单、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微信聊天截图、被告曹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形式完备,内容明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1月24日,被告曹某某向案外人叶志杰借款7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息3分。2017年11月23日、25日,叶志杰通过银行转账和微信转账等方式向被告曹某某支付了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曹某某拖延支付。2019年8月14日,叶志杰将其对被告曹某某的债权(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转让给了原告张某,并于当日通过微信将《债权转让通知书》发送给被告曹某某,现原告张某诉至本院,诉讼请求如前所述。

本院认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原告张某系合法取得叶志杰对被告曹某某的债权(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原告张某要求被告曹某某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以7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7年11月24日起算,至70000元清偿完毕时止)。

如果被告曹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70元,共计2220元,由被告曹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李 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陶梦琪

律师点评:当事人以朋友的名义向借款人出借款项,借款人后来拒不还款,应当如何要回来呢?笔者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之后,面临两个选择:是以朋友的名义起诉呢,还是以当事人自己的名义起诉?如果以朋友的名义起诉,考虑到该朋友也是借款人的朋友,首先双方不便对簿公堂,其次当事人对该诉讼也缺乏掌控力,而以当事人自己的名义起诉则没有此种困扰。于是,笔者建议当事人采取以自己名义起诉的方式追索借款,当事人采纳了笔者的建议。

以当事人自己名义起诉首先面对的问题是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由于借款名义上还是该朋友出借,不能直接以当事人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所以笔者指导当事人首先采取债权转让的方式将该朋友对借款人的债权转让给本案当事人,具体操作方式为:双方签订书面的《债权转让合同》,并以《债权转让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借款人该笔债权已经转让给了实际出借人,以达到债权转让的效果,然后本案当事人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了。最终,本案以当事人全部胜诉结案。

欧阳航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硕士。曾任职于中国葛洲坝集团水务运营有限公司和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现为湖北瑞通天元(十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十堰
  • 执业单位:湖北瑞通天元(十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320********1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经济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