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谦|时间:2020年06月01日|25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XXp;&XXp;&XXp;&XXp;原告郝X与被告A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郝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p;&XXp;&XXp;&XXp;&XXp;&XXp;律师认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技术服务费共计240000元(人民币,下同)及违约金1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2月24日签订《软件开发协议》,就被告委托原告开发“闯王面信息化解决方案”软件产品达成合意。协议约定了合作方式、工作进度、费用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管辖等,另外协议对于服务进度及其服务费做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支付50000元,原告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已经于2016年3月30日完成软件项目第一、第二阶段开发服务工作,被告认可亦在《﹤闯王面信息化解决方案﹥阶段性验收报告》盖章予以确认。按照协议约定,被告应该在第二阶段开发成果交付后30日内支付软件开发费250000元。第二阶段验收后,被告拖延支付结束服务费用,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10000元,剩余二阶段服务费再经催要拒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