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诉被告A有限公司(以下称A)、XXX(以下称XX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2016年2月26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被告XXX的委托代理人、被告XXX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律师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4月24日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XXXX),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xx项目冻品展示交易厅【幢】/单元xx层xx号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34.13平方米,总价款为475137元,被告交房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前,被告逾期交房超过60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退还原告全部已付款并按累计已付款的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还对房屋的交付条件、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了具体约定。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245137元,并于2012年7月20日与被告XXX签订了贷款金额为23万元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原告每月以等额本息还款法向XXX分期偿还贷款,截止2015年8月5日,原告还款本息共计96728.24元。但被告A至今未履行交房义务,严重违反合同约定。
杨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