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谦|时间:2020年06月01日|33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荣某与被告A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B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某(以下简称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A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以下简称A分公司)、B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律师认为,2007年6月3日原告入职被告A公司,任职洗摘部洗摘员,负责公司B酒楼的洗摘工作。2009年8月24日原告被被告A公司派往被告xx分公司工作,工作地点由被A公司所在的B酒楼转到被告A分公司所在的xx国宴,职位和工作内容均不变,两被告系总分公司关系,期间工资由两被告每月20日左右转账发放,每月工资3579元。入职至今,两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亦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3月24日,经多次沟通无果后,原告以两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依法解除与两被告的劳动关系。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A分公司向原告支付2007年7月3日至2008年6月4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9369元(3579元×11个月);2、被告A分公司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9369元(3579元×11个月);3、被告A分公司向原告支付2017年度、2018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4113.8元(3579元÷21.75天×12.5×2);4、被告A公司对上述1、2、3项诉讼请求与被告B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5、原告与被告A分公司、B公司自2007年6月3日至2018年3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