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谦|时间:2020年06月01日|38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XX;&XX;&XX;&XX;原告许X与被告蔡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因A有限公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X及被告A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XX;&XX;&XX;&XX;&XX;律师认为: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许X与被告蔡X2014年3月开始恋爱,2015年5月17日,被告蔡X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记载:今借许X(身份证:)人民币叁拾万元整(人民币300000元),借款期限为半年,借款月息为25%,即半年利息为肆万伍仟元整。先于借款金额中扣除即实际金额为人民币贰拾伍万伍仟元整(人民币255000元)。定于2015年11月18日还清,即人民币叁拾万元整(人民币300000元)。落款有蔡X的签名和加盖的个人和xx有限公司印章及“身份证:xxxxx”字样。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通过银行转账300,055.25元至被告蔡X帐户。借款到期后,被告蔡X一直未归还欠款及利息,在原告的催要下,作为30万元的利息,被告蔡X于2016年3月27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记载:今借许X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