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谦|时间:2020年06月01日|35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邓某与被上诉人詹X、陈X、张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x区人民法院2018鄂0114民初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律师认为,1、请求判令邓某、陈X、张X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82270.89元;2、本案诉讼费由邓,欧、陈X、张X承担。诉讼中,詹X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邓某、陈X、张X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02468.45元(其中医疗费29435.55元,后期治疗费1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营养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127556元,护理费8682.9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81000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7144元,鉴定费2000元);2、诉讼费由邓某、陈X、张X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