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谦|时间:2020年06月01日|2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XX;&XX;&XX;&XX;原告陈X诉被告陆X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彭X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方X、周X参加的合议庭,2015年7月10日,被告陆X向本院申请合伙盈亏鉴定,2016年4月1日,被告陆X申请撤回鉴定。于2015年3月25日、4月1日、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杨X、被告陆X及其委托代理人石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X;&XX;&XX;&XX;&XX;&XX;律师认为,原告与口头达成协议,共同出资,合伙做分选金属元素氧化铁材料的加工。2013年3月14日,原告与陈X、祈X签订一份设备转让合同,以180000元的价格从陈X、祈X处购得球磨机加工设备一套,并先行支付了80000元,剩余100000元由原告向陈X出具了欠条。后原告与陆X投入生产,由于钢铁市场不景气,加之原告受伤住院期间,陆X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分两次私自将设备及原材料出售给他人,并将出售款据为己有。原告出院后,曾多次要求陆X向原告支付设备及材料款,陆X于2013年8月14日向原告出具了书面的结算说明,承诺所得款项在偿还陈X、祈X的债务之后,原告分得41456元,陆XX分得58744元。但陆X拒不履行承诺,所得设备及材料出售款既不偿还合伙债务,也不向原告支付。原告多次找陆X协商,但陆X置之不理。2014年12月30日,原告向陈X、祈X偿还了合伙债务80000元。为此,请求依法判令陆X向原告支付偿还的合伙债务80000元,陆X向原告支付设备及材料款41456元。
下一篇
无
上一篇
夏X与A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