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谦律师
杨谦律师
综合评分:
4.9
(来自28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湖北-武汉高级合伙人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律师不接受该地区电话咨询,建议一对一在线咨询.服务时间:(09:00-21:59)

咨询我
09:00-21:59

陈X与陆X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杨谦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1日 468人看过 举报

2020-06-01

律师观点分析

&XX;&XX;&XX;&XX;原告陈X诉被告陆X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彭X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方X、周X参加的合议庭,2015年7月10日,被告陆X向本院申请合伙盈亏鉴定,2016年4月1日,被告陆X申请撤回鉴定。于2015年3月25日、4月1日、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杨X、被告陆X及其委托代理人石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X;&XX;&XX;&XX;&XX;&XX;律师认为,原告与口头达成协议,共同出资,合伙做分选金属元素氧化铁材料的加工。2013年3月14日,原告与陈X、祈X签订一份设备转让合同,以180000元的价格从陈X、祈X处购得球磨机加工设备一套,并先行支付了80000元,剩余100000元由原告向陈X出具了欠条。后原告与陆X投入生产,由于钢铁市场不景气,加之原告受伤住院期间,陆X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分两次私自将设备及原材料出售给他人,并将出售款据为己有。原告出院后,曾多次要求陆X向原告支付设备及材料款,陆X于2013年8月14日向原告出具了书面的结算说明,承诺所得款项在偿还陈X、祈X的债务之后,原告分得41456元,陆XX分得58744元。但陆X拒不履行承诺,所得设备及材料出售款既不偿还合伙债务,也不向原告支付。原告多次找陆X协商,但陆X置之不理。2014年12月30日,原告向陈X、祈X偿还了合伙债务80000元。为此,请求依法判令陆X向原告支付偿还的合伙债务80000元,陆X向原告支付设备及材料款41456元。

    杨谦律师,女,高级合伙人,部门主任律师,武汉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委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18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工伤赔偿、婚姻家庭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1420120********18 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工伤赔偿、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