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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若干问题的研究

发布者:李宏良刑辩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5日|分类:刑事实务 |156人看过举报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若干问题的研究

李宏良  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定罪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修正)》

第一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一)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二)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三)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四)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人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

三、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四、涉两卡犯罪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区别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等帮助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提供银行卡并有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五、全面惩处关联犯罪

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通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刷卡套现等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帮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3.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摄像头、伪装等异常手段,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4.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后,又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5.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手机充值、交易游戏点卡等方式套现的。

实施上述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实施上述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或案件尚未依法裁判,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该犯罪行为确实存在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实施上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十一、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收款码、网络支付接口等,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二)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转换财物、套现的;

(三)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 手续费的。

实施上述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犯罪团伙中的从犯,特别是其中参与时间相对较短、诈骗数额相对较低或者从事辅助性工作并领取少量报酬,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

一、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对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拆解、改装、拼装、典当、倒卖的,视为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国家指定的车辆交易市场、机动车经营企业(含典当、拍卖行)以及从事机动车修理、零部件销售企业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是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而予以窝藏、转移、拆解、拼装、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单位组织实施上述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本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中的行为人事先与盗窃、抢劫机动车辆的犯罪分子通谋的,分别以盗窃、抢劫犯罪的共犯论处。

、机动车交易必须在国家指定的交易市场或合法经营企业进行,其交易凭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后办理登记或过户手续,私下交易机动车辆属于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明知是赃车而购买,以收购赃物罪定罪处罚。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是赃车购买的,以收购赃物罪定罪处罚。

明知是赃车而介绍买卖的,以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共犯论处。

十七、本规定所称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

(二)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

(三)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四)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

五、支付结算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界分

随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下简称帮信)及关联案件数量的不断攀升,司法实践中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及法律适用问题日渐凸显,尤其是如何准确区分支付结算型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以下简称掩隐)罪成为了刑事诉讼领域的一大困难。与支付结算相关的帮信犯罪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为支付结算提供帮助的帮信行为,比如单纯的买卖银行卡,帮助的内容就是提供支付结算工具;另一种是支付结算型帮信犯罪,即为信息网络犯罪实施者提供转账、取现、刷脸验证等支付结算帮助的犯罪行为,帮助的内容是支付结算本身,司法实践中前者容易区分争议较少,而后者与掩隐罪交织,争议不断,本文将从两种犯罪的主观方面对二者作一区分。故意犯罪的主观状态包括认识因素(明知)和意志(希望或放任)因素,对于支付结算型帮信罪及掩隐罪的主观区分主要体现在认识因素上的不同,具体而言,应当厘清以下三个问题:

1.可能明知是否属于明知?

刑法中的明知就是对某一行为存在社会危害性的主观认知,而根据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知程度,可将明知划分为“明知必然”和“明知可能”,以掩隐罪为例,当卖家明确告知行为人其所卖之物系赃物,行为人仍予低价收购时的主观认知应是明知必然,而当卖家没有明示,但物品来源不明、无相关票据、交易方式也不合常规,行为人在收购时已怀疑到该物品是赃物,此时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应属明知可能,不管认知程度如何,只要行为人已认识到社会危害性的现实存在或潜在风险,就已达到故意犯罪的主观认知状态。对于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可能明知”是否属于明知范畴的问题,笔者认为不属于,原因如下:明知是一种实然的确定的状态,意味着行为人已经认识到了社会危害性,而可能明知(包括应当明知)是一种应然状态,是外界对行为人主观状态的一种判断,至于行为人实际的主观状况并不确定,可能明知的另一层含义就是可能不明知,这种不确定性就意味着其不属于明知范畴。因此,可能明知不属于帮信罪、掩隐罪等故意犯罪的主观状态,在文书表述中应加以注意。

2.二者在主观明知上有何区别?

帮信罪要求明知被帮助对象从事信息网络犯罪,对于支付结算型帮信来说,既然知道了被帮助对象行为的非法性,那么涉案的资金必然也是非法的,这种对资金性质的认知是“概指”,不要求精确到是何种犯罪的资金,既有可能是电信诈骗的犯罪所得,也有可能是开设赌场的赌资。而掩隐罪要求明知涉案资金是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这种认知是“确指”,要求行为人必须要认识到其所转移的资金就是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包含于非法资金之中,知道是犯罪所得就必然知道是非法资金,反之则不然。由此可见,支付结算型帮信的明知内容完全包含了掩隐罪的明知,主观明知的具体内容,是区分支付结算型帮信罪与掩隐罪的重要标准。

3.如何认定二者的明知内容?

在没有直接证据证实行为明知的具体内容的情况下,可通过对案件基础事实的分析进而推定行为人是否明知的情形。就帮信罪而言,相关司法解释、意见及会议纪要先后列举了10余种主观推定情形,核心是通过行为人虚假伪装、逃避监管、抗拒监管等异常行为来推定其主观状态。就掩隐罪而言,2009年洗钱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了7种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推定情形,但该司法解释是在信息网络犯罪较少的情况下制定的,其中绝大部分情形已不足以推定信息网络化掩隐罪的主观状态,经对实践中最为常见的电信诈骗犯罪所得特征的分析,该条款中第1项(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第5项(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可以作为推定明知犯罪所得的情形,因为这种情形就是为了逃避侦查,将黑钱“洗白”,更加符合掩隐罪转移赃款的行为特征。在实践中采取推定方法认定明知时,应当综合各种因素全面考量,注重听取行为人的辩解,允许“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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