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党仲杰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3日 1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5年12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取卡号为:62×××94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一张,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收条一张,内容:今收到王某信用卡壹张,现金捌万元整,月息1.5分,特此证明,杨某,2015.12.24,后被告从银行透支80000元现金。2016年3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取卡号为:62×××18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一张,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内容:今借王某现金拾万元整,月息1.5分,特此证明,杨某,2016.3.30,后被告透支100000元现金。透支期限到期后,被告未向银行还款,2017年3月29日原告替被告偿还中国农业银行100000元及逾期利息2552元,原告替被告偿还中国民生银行80000元及逾期利息166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将其中国工商银行工资卡交付原告,已偿还欠款2万元,剩余160000元本金及逾期利息4212元未偿还。2017年7月18日原告起诉到法院,并提出保全申请,缴纳保全费1341元。
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万元及逾期利息4212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5年12月24日、2016年3月30日借用原告信用卡两张,借用当日,被告分别出具了借用原告现金8万元和10万元借条两张,并承诺支付月息1.5分,但并未按承诺履行。截止2017年3月份,被告已透支现金18万元及银行逾期利息4212元,在原告一再催促下,被告遂将本人工资卡交于原告用于归还借款。自2017年4月至7月份,被告已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整,尚有16万元未归还。故诉至法院判如所请。
杨某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未出庭参加诉讼。
王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2份,证明被告于2015年12月24日、2016年3月30日以借信用卡的方式,向原告借款18万元;3、中国农业银行客户凭条及中国民生银行业务受理单,证明原告替被告偿还信用卡及利息共计184212元;4、中国民生银行及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两张,归原告所有,证明原告向被告借用卡的事实;5、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工资卡一张,证明被告曾将工资卡交于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
杨某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使用原告信用卡透支现金,理应及时归还银行透支款,由于被告未偿还银行款,导致原告被迫向银行偿还本金180000元及逾期利息4212元,现被告已向原告还款2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6万元本金及逾期利息4212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杨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某借款本金16万元及逾期利息42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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