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6月1日,被告李XX因做生意资金短缺,便向原告马XX借款70000元,2016年6月27日,被告李XX再次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原告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将180000元借款打至了担保人康XX的的银行账户,被告某某自愿作为上述两笔借款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某某于2016年9月4日向原告出具了收到了190000元的借款条,被告某某也在该借款条上以担保人名义进行了签字确认。后因原告于2018年初家中有事急需用钱便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却一再以各种理由推诿搪塞不予偿还原告的出借款,所导致该次诉讼。
本案中,被告李XX辩称被告康XX系其老板,是被告康XX让其在欠条上签的字,其对原告与被告康XX之间的资金往来并不知情,其也并未从原告处收到任何款项。但是被告李XX并未举证证明其所述情况的真实性。
律师在代理本起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严格审查了本案证据,并结合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和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紧扣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特征,最终取得了胜诉的诉讼结果。
党仲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