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仲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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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者:党仲杰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30日 776人看过 举报

2019-11-30

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1月20日,张某某出具一份借款条,内容为:“今借到张某贰佰万元整,月息三分,承诺于2016年6月1日前还清借款贰佰万元整,原借条作废(该款已于2012年1月19日实际支付,通过河北xx贸易有限公司的账户04×××16转入邯郸市AA商贸有限公司的账户86×××67)。借款人张某某。”到期后,张某某未偿还借款,张某于2019年1月22日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法院认为,张某某向张某借款20xxxx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确认。张某某应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其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张某主张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的请求,经查,双方约定月息3分,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年息24%的标准,其主张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张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张某所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某借款本金20xxxx0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


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合伙人律师,邯山区新联会秘书长、法律业委员会主任。邯山区第十一届人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邯郸
  • 执业单位: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30420********48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公司法、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
1130420********48 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公司法、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