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党仲杰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19日 2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邯郸市邯山区XX图书中心与被告某某系事实劳动关系,2019年7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上诉人营业执照确定的经营范围是图书、报刊、零售,上诉人经营幼儿体智能教育培训是超范围经营。双方签订的《同业竞避协议》所约定的竞业限制行为应限于原告邯郸市邯山区XX图书中心注册的经营范围,上诉人主张的被上诉人王X某违反竞业限制的项目并非是其注册的经营范围,故不应受上述《同业竞避协议》的约束。上诉人超越其经营范围主张被上诉人王X某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显然不当,一审、二审法院均对其不予支持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时驳回上诉人邯郸市邯山区XX图书中心的诉讼请求,二审时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找到律师时特别焦虑,主要原因还是因为对方向其索要高额的竞业限制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虽然在接受委托时尙处于疫情期间,但是从律师的角度来看,还是要将双方的现有证据,以及可能对己方有利的尚未搜集到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并从对方的经营范围、所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本身的条款内容以及法律对于竞业限制本身的规定入手,最终说服两级法院的主审法官,驳回了邯郸市邯山区XX图书中心的诉讼请求,使得当事人免于承受高额竞业限制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的后果,最大化的帮助当事人维护了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