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笔者接到一个企业的咨询,事情是这样的。
这家企业因为租赁合同到期,业主方不再续租厂房,企业也同时考虑到经营成本太高,不得已从南岸区搬迁到北碚区。企业动员其现有劳动者继续到北碚区上班,同时企业提供班车、油费补贴、租房补贴、工作餐等福利。结果大部分的劳动者同意搬迁后继续上班,另有几个劳动者不同意继续上班,便以搬迁、未支付加班工资、未安排休年休假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并通过劳动仲裁主张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这个案件,经过仲裁,其中关于劳动者主张的加班工资,因劳动者没有举示证据证明存在加班事实,裁决驳回了加班工资的诉求。劳动者主张的未休年休假二倍工资,因企业安排了集中休假,也予驳回。
但仲裁裁决支持了劳动者主张的经济补偿金。理由:①企业整体搬迁,且距离较远,明显增加了劳动者的通勤时间;②没有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
笔者观点
企业出于生产经营需要整体搬迁到不是特别遥远的其他地方,具有合理性,且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劳动者以搬迁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因客观原因整体搬迁,其并非针对特定的劳动者,系出于经营上的必要性所作出的调整,也不存在权利滥用的行为,且其搬迁后的地点与原来工作的地点的距离并非特别遥远。虽然工作地点的变化难免会给一些劳动者带来不便,但企业也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如班车接送,开车补助、租房补助、工作餐等福利,以减少劳动者的不便,甚至相比之前的劳动条件更好,并未给其生活和工作造成巨大的不便,劳动者理应服从安排,企业的此种调整具有合理性。企业出于生产经营需要变动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劳动者也负有一定的容忍及配合义务,理应服从安排,否则具有经济属性的用人企业将难以经营与管理。
当然,以上观点并不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搬迁情况,如果搬迁距离很远,对劳动者的工作、生活造成极大不便,劳动者以此为由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笔者认为这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