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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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北区合伙人律师执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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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以企业搬迁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作者:李华律师时间:2024年09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45次举报

前不久笔者接到一个企业的咨询,事情是这样的。

这家企业因为租赁合同到期,业主方不再续租厂房,企业也同时考虑到经营成本太高,不得已从南岸区搬迁到北碚区。企业动员其现有劳动者继续到北碚区上班,同时企业提供班车、油费补贴、租房补贴、工作餐等福利。结果大部分的劳动者同意搬迁后继续上班,另有几个劳动者不同意继续上班,便以搬迁、未支付加班工资、未安排休年休假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并通过劳动仲裁主张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这个案件,经过仲裁,其中关于劳动者主张的加班工资,因劳动者没有举示证据证明存在加班事实,裁决驳回了加班工资的诉求。劳动者主张的未休年休假二倍工资,因企业安排了集中休假,也予驳回。

但仲裁裁决支持了劳动者主张的经济补偿金。理由:①企业整体搬迁,且距离较远,明显增加了劳动者的通勤时间;②没有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

笔者观点

企业出于生产经营需要整体搬迁到不是特别遥远的其他地方,具有合理性,且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劳动者以搬迁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因客观原因整体搬迁,其并非针对特定的劳动者,系出于经营上的必要性所作出的调整,也不存在权利滥用的行为,且其搬迁后的地点与原来工作的地点的距离并非特别遥远。虽然工作地点的变化难免会给一些劳动者带来不便,但企业也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如班车接送,开车补助、租房补助、工作餐等福利,以减少劳动者的不便,甚至相比之前的劳动条件更好,并未给其生活和工作造成巨大的不便,劳动者理应服从安排,企业的此种调整具有合理性。企业出于生产经营需要变动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劳动者也负有一定的容忍及配合义务,理应服从安排,否则具有经济属性的用人企业将难以经营与管理。

当然,以上观点并不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搬迁情况,如果搬迁距离很远,对劳动者的工作、生活造成极大不便,劳动者以此为由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笔者认为这是可以的。

李华律师:重庆电视台法制节目嘉宾.重庆都市频道人民调解员.重庆大渡口区报常年法律顾问、法制栏目特约撰稿人.公益律师.现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4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