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事件回放
8月28日,在青岛市崂山风景区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引发广泛关注。当时,女子王某驾驶白色越野车逆行插队未果,追尾前方大巴车。该女子下车后迁怒对向正常行驶的司机林某某,连扇对方十几个耳光,致使对方口鼻流血。
8月29日,当地警方发布通报称,对王某做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处罚。8月31日,被打男司机林某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还原了事发细节,事发地位于青岛崂山区青山渔村景观台拐弯20米处,因是旅游旺季,此地经常堵车。路虎女司机王某一路逆行冲向林某某驾驶的车辆,按着喇叭想插到旁边车道,林某某也在车内鸣笛,见王某在车内骂骂咧咧,林某某便没有为对方让行。随后王某便下车对林某进行辱骂,并殴打林某某的头部、脸部和颈部。
9月3日,青岛公安发布“王某驾车逆行辱骂殴打他人”案件的情况通报。通报称,近日,青岛市崂山区“王某驾车逆行辱骂殴打他人”案件引发公众关注,青岛市公安局成立工作专班,依法进行了核查。通报提到,王某今年38岁,曾从事茶叶店经营、个体运输,目前无固定职业。事发后,她表示悔过,书写《道歉书》,并愿意承担医疗费并赔偿损失。综合案件调查情况,该案系行车纠纷引发,不符合关于寻衅滋事行为的构成要件。此外,对于王某驾车逆向行驶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驾驶证一次记3分。通报还称,法医鉴定林某润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王某“居家拘留”系造谣。
律师解读
02
大家最关心的问题,该女子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当地警方是否存在执法不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规定,有上述情形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其中,关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何为“情节恶劣”?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给出了解释。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这个案子最终没有认定寻衅滋事罪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林某润最终没有被认定轻伤,且林某润对伤情鉴定结果为轻微伤无异议。达不到轻伤及以上标准,也就无法触发刑事犯罪。”
本律师认为,即使没有达到轻伤,那么该事件应属于寻衅滋事罪中“(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及“(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事发地为风景区,人口、车辆较多,属于公共场所没有问题。王某多次殴打受害人,还有拉开车门进入车内殴打的行为,辱骂持续不断,其行为引发交通堵塞。该事件由王某造成,林某没有过错,对于王某的行为以及造成的恶劣影响,本律师认为公安机关应当客观认定其是否构成上述规定第(6)款的构成行为要件,以继续追究王某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关于伤情鉴定结果,并不是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必要条件,要综合案件的本身因素、案件发生的实际情况、案件带来的社会不良影响来综合判断,不要以偏概全。
对于王某的伤害行为是否给林某造成精神上的影响和伤害还没有任何官方的说法,我们期待后续的信息公布。对比2018年河南洛阳市栾川县常仁尧殴打英语老师张林清事件,常仁尧最后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对比两事件发生的背景、案发时的影响,“路虎女打人事件”应更为严重。至于当地警方是否存在执法不公的问题,本律师认为这不存在执法不公的问题,而是提高执法水平迫在眉睫。
03
律师建议
当地警方对王某不予刑事立案的决定,林某可以通过下列途径继续维权:
一、申请复议
林某如果不服不予立案的决定,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崂山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申请书中应讲明应当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二、申请复核
如果林某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一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三、向检察院投诉
林某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投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四、直接向法院起诉
如果林某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检察院不予起诉的,林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因此,本律师建议林某应该走完全部救济途径,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