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在6万以上的应该立案追究。
(二)职务侵占罪主体的认定难点: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人员。具体而言,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上述公司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它一般员工;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人员,如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如果行为人即使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侵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如果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确定。因本罪主体的特殊性,应注意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1、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一般公司、企业的从业人员,贪污罪的主体择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还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2)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的对象则只能是公共财物。(4)法定刑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15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2、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二者都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盜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而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包括公私财物,而且多为犯罪行为前不被自己所控制的他人财物。(3)犯罪手段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实际掌管的本单位财物;而盗窃罪则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
3、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与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就在于:(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公司企业的财物,这种财物实际上已被行为人所掌握;面诈骗罪的对象是不为自己实际控制的他人财物。(3)犯罪的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而诈骗罪则是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财物。
4、本罪与侵占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齢、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3)本菲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4)本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三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已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5)本罪所慢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6)本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 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