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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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说法:孕妇取保之后多久才判

作者:李华律师时间:2022年03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74次举报

(一)概念:孕妇取保候审和多久才判决是两个概念,取保候审是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因为怀孕这个特殊情款而不适合在监管场所关押而采取的一种变更羁押方式,案件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分别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决定。至于案件多久判决这是法院的审限问题,具体案件的判决时间要分情款确定,如果案件在侦查阶段,要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再移送到法院审理,整个案件需要的时间要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确定;如果案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要经过审查起诉,再移动到法院审理判决;如果案件在审判阶段,一般在案件受理后二个月内判决,有特殊情形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款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移送审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审查完毕,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日,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8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的内容是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李华律师:重庆电视台法制节目嘉宾.重庆都市频道人民调解员.重庆大渡口区报常年法律顾问、法制栏目特约撰稿人.公益律师.现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4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