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从实体上说,这种赔偿是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从程序上说,它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起的。
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法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法条解析: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只有两种情况:1、因犯罪行为导致人身权利受到损害(如医药费、住院费、手术费等费用)。2、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如抢劫过程中导致被害人手机掉地上摔坏了)。为什么其他损失不赔?因为139条明确规定,因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进入返脏程序(追缴、退赔)。
二、被害人是否有权依据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此条文,被害人可以依据刑事判决书到法院申请执行。
三、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没有得以弥补,是否还能够提起民事诉讼?
1、依据原来的司法解释是可以的,但该司法解释已经被废止,见下文已经被废止的司法解释
被废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2、现有法律规定认为被害人不能再次提起民事诉讼,理由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依据该条文,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都是可以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据以执行的依据,虽然根据该规定,刑事案件执行只包含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并不包含刑事案件中关于财产退赔部分,但该条第(六)项又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结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应当认为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均可执行。(2)从判决效力上看,刑事案件判决作为法院裁判文书,其判决主文中与犯罪有关的财产部分与刑罚部分的内容都同样具有国家强制力,而并非仅仅是国家对犯罪有关财物的处理原则。国家强制力决定了该刑事判决具有可执行性的效力,若被告人怠于履行判决,被害人可据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刑事判决是法院执行的法律依据。(3)从程序上看,本案受害人银行应当依据刑事判决内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执行程序使自己的经济损失获得赔偿,如果认为本案另一被告负有连带赔偿责任,可以申请法院将另一被告追加为被执行人,而不能越过执行程序径行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法院执行机关对刑事被告人执行不能并对请求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裁定不予准许,受害人也只能针对不予准许的裁定提出异议,而不能作为民事案件再行起诉。
总结如下:
第一,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只有两种情况。1、人身遭受损害产生的直接物质损失(如医药费)。2、由于犯罪手段导致财产损毁的直接物质损失(如抢劫过程中手机掉地上摔坏了)。
第二,由于犯罪行为导致的其他财产损失(如把抢劫的手机给卖了),只能采用追缴和退赔的程序,并且追缴和退赔的情况应当写入判决主文。
第三,可以依据刑事判决书进入执行程序,如赃物无法追缴,则不论何时,只要发现被告人有财产,司法机关均可以依法追缴或强制执行。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在对被告人进行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还有其他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包括配偶、合伙人、抽逃资金的股东等。不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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