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诈骗罪,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它的犯罪构成。1.非法占有目的--2.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3.受骗人产生认识错误--4.受骗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了财物--5.行为人取得了财物--6.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二、无论是什么犯罪,其辩护观点最本质的都是从一个罪名的犯罪构成中找缺口,简而言之就是看卷宗材料中的证据是否满足此罪的犯罪构成。如果证据链完整,满足此罪名的犯罪构成,那么案件就可以确定辩护方向为罪轻辩护。如果证据链不完整,或者有瑕疵,也么通过对证据的进一步判断来确定是否做无罪辩护。
三、非法占有目的在法条中并没有体现,但其属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即使法条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定罪量刑的时候依旧要作为必须考虑的事项。换而言之,如果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诈骗罪。其他取得型财产犯罪,如盗窃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占有目的也是构成犯罪的硬性标准之一。
因此针对诈骗罪最有效的辩护观点,就是如何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四、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
1、行为人是否存在虚假的承诺
这对于推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非常关键。例如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要钱说让其投资自己的公司,并吹嘘自己的公司前景美好。实际上公司已经负债累累。再比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掌握被害人爱占便宜、贪图小利的心理,以内部股票消息、巨额奖金、高额利息等博得被害人的信任,然后开始编造需要公关费、手续费等谎言诱使被害人陷入陷阱。
2、行为人有无偿还能力
行为人偿还能力的有无是债权人作出是否借款决定的最重要依据,可以分三种不同情况:首先,行为人具有完全偿还能力。如果行为人自始至终都具有偿还能力,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向对方借款,但没有任何履行义务的行为,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偿还了部分借款,而其余未偿还部分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应当认定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其次,行为人具有部分偿还能力。在此种情形下,如果行为人有积极准备还款的行为,例如将借款用于投资经营,即使最后未能全部还款,也应认定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最后,行为人无偿还能力。行为人从借款到案发一直没有还款能力也没有还款行为,却依然蒙蔽对方,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行为人对财物的处置
无论是何种形式的诈骗犯罪,行为人的目标均直接指向财物,意图将他人的财物变为“己
有”。因此,行为人取得财物之后的处置情况最能体现其主观意图,以此作为基础进行司法推
定也最为切实可靠。以借为名的诈骗行为人对借款的处置往往具有急切性和随意性,通常行
为人取得借款之后全部或者大部分用于挥霍、从事非法活动等,或者直接携款潜逃,应当认
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4、行为人的事后表现
行为人事后的态度,也是推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标志之一。例如,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占有财物后,会立即逃匿并变更手机号码,导致被害人对自己的财物完全失控,
据此可以推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应当注意的是在实
务操作中不可将此作为唯一评判标准,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占有财物后既没有逃匿也
没有变更联系方式,只是极力编造理由,拖延塘塞,使被害人对财物失去控制的,也要推定
其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就会
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并有承担责任的具体行为,会有按期归还财物或者积极采取行动尽力归还
等;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就不会有承担责任的具体行为,
并且会表现为隐瞒实际经济实力、隐瞒资金流向、否认应负法律责任等。应当注意的是,实
务操作中有相当一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要承担违约责任,实际上会以各种借口
进行塘塞,如完成其他交易后再还款、等待他人偿还债务、准备借钱偿还等,这并不会给受
害人实际减少损失。侦查人员在这种情况出现时要进一步核实该“理由”的可靠性,如是否
向其债务人讨要过欠款、是否真的有其他债权、是否有其他交易存在、是否真的借钱或寻求
贷款等。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的辩解
诈骗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巧舌如簧、狡诈多端,到案后会使用各种理由为自己辩解,
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称经营亏损导致无法承兑约定,有的会辩称生病住院所以不能及
时返还财物,有的则辩解无法返还财物是因为财物被他人骗走,因此在认定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主观意图时,既要赋予其法定的辩护权又避免轻信口供,应当以客观事实证据为依据,
综合判断其辩解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6、应当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案件中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乏履行行为、没有履行能力的原因非常多,不能因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没有履行行为或者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便片面的认定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因此,在司法实务操作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
故意,应当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仅仅凭借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单纯依
据被告人供述主观瞳断,而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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