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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检察院酌定不起诉——罪轻辩护成功!

发布者:王嘉铄刑事辩护团队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29日 69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件介绍:
长春市XX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达XX犯 ,行为人通过淘宝搜索到贩卖假证的人员开设的网点,双方通过微信方式联系,购买伪造的护士执业证书。通过微信向贩卖假证人员XX(另案处理)购买1个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1个伪造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二、办案小结:
我们的刑辩团队于审查起诉阶段介入,经过查阅卷宗后认为本案中的证据较为充分,无罪辩护的空间很小。但鉴于行为人犯罪行为轻微,拟定辩护方案为罪轻辩护。对此,我们向检察机关提出了行为人具有坦白、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的律师意见,最终检察机关做出了酌定不起诉决定。
三、律师观点分析:
对于这种案件,需要积极和行为人沟通,告知其认罪认罚是对其相对有利的选择,同时也要积极和检察机关沟通,对其犯罪情节轻微等情节进行认定,多方努力才能达到最好的辩护效果。
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简要版
吉林省长春市XX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X检刑不诉(2023〕XX号
被不起诉人达XX,女性,XX年7月 24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XX,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3年8月1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XX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该人无前科劣迹。
辩护人:王嘉铄 上海市汇业(长春)律师事务所 律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XX于2022年10月7日,在长春市XX区家中,通过淘宝搜索到贩卖假证人员XX(另案处理) 开设的网店,后双方通过微信购买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双方完成交易,上述伪造证件通过快递方式邮寄给XX。
被不起诉人达某某于2022年6月30日,通过微信与贩卖假证人员XX(另案处理)购买1个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1个伪造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双方完成交易,上述伪造证件通过快递方式邮寄给达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达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达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达XX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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