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嘉铄刑事辩护团队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22日 68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件介绍:
长春市XX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贪污罪,手段为虚做工程款的方式套取国家资金,指控贪污数额为255万,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半。随后吕某某上诉。
办案小结:
1、我们刑辩团队于二审介入,经查阅卷宗后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从贪污罪公款的属性及收取款项的去向展开无罪辩护,经书面审理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2、发回重审后,我们团队依然做无罪辩护。因吕某某已经羁押了2年零6个月,最终检察院及时纠错将贪污数额从255万变更为45万,重审法院改判刑期为2年6个月,吕某某当庭刑满释放。
律师观点分析:
一、贪污罪公款属性的问题
吕某某贪污罪所涉及的款项,来源于A项目和B项目。而这两个项目的政府拨款理由均是工程款。如果没有吕某某及乡党委成员的集体决定,这些款项均应该是施工人的工程款。仅仅因为吕某某与施工人达成了协议,使部分工程款归乡里使用。这些款项的属性,不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公款。如工程款和公款发生了混同,则必须加以区分,如果区分不开那么不应认定为公款。
二、贪污罪收取款项的去向问题
通过对收取款项的去向进行图表化,一共形成了27幅图表,可以直观的看出“贪污”款项的去向。从而将借贷关系的部分刨除,将公用部分刨除。
附:变更起诉决定书
长春市XX人民检察院
变更起诉决定书
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罪,X某某涉嫌受贿罪,X某某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一案,本院以长XX刑诉XX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符,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对起诉书做如下变更:
认定的事实变更为:2016年9月,被告人吕某某在担任XX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假做高工程造价的手段,套取政府工程款。合计金额为4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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