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速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30日 4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上诉人在一审时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上诉人主张8000元的意外医疗费用补偿金、2240元的意外住院津贴、60000万元的意外身故、残疾赔偿金、1000元的鉴定费等共计71240元。一审时,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获得法律的支持、上诉人的诉求合法有据应获得法律的支持、被上诉人抗辩理由不成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的免责条款没有向上诉人尽到提示义务,该免责条款不具法律效力。但是,一审法院在判决时却依据未尽到提示义务的保险合同,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7900元的意外医疗费用补偿、2120元的意外住院津贴、24000元的意外身故、残疾赔偿金、1000元的鉴定费。上诉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该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就免责条款向上诉人尽到了明确的说明和提示义务,该免责条款对上诉人不产生效力,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71240元。
本案中,被上诉人应当就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上诉人做明确、详细的说明,且应当将签字盖章的合同文本交与上诉人。被上诉人败诉的原因在于没有正确、全面的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