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属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在租赁期限届满后解除合同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被告以原告有偷电行为、尚有水费未缴纳为由拒绝返还保证金。
一审法院认为,保证金不属定金,合同结束后就应当返还;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有偷电行为、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有拒交水费的事实,故其抗辩理由不成立。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交纳的保证金。
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仍欠上诉人一个季度的房租与水电费未交纳,存在偷电行为,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的诉讼请求。
再审法院认为:保证金不属定金,合同结束后就应当返还,被申请人未提供申请人拒交水费的证据,被申请人未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主张,一审法院对此不作处理正确,予以支持。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案是因原告遗失了一份房屋租金的收据,致使被告产生不诚信的念想,从而发生纠纷。为此,民事活动中不应因亲情、友情的存在而忽略了相关证据的收集与保存。
李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