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属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被上诉人的驾驶员在交通肇事后弃车逃逸,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上诉人的驾驶员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赔偿其交强险以外的商业险部分。
上诉人认为:根据道交法七十六条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对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应按照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约定的事项承担保险责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商业险所涉及的款项实属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依法支持。为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判决上诉人承担交强险所涉金额、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129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1399元。
本案上诉人之所以能上诉成功,纯属被上诉人的驾驶员无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并缺失基本的道德意识造成的。
李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