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投保人所有的车辆与另一车辆发生追尾后造成上诉人受伤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上诉人受伤后经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为七级、十级伤残。一审时上诉人向法院起诉我方及另外三方赔偿其经济损失331383.01元,我方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经法院许可后上诉人的伤情重新鉴定为八级、十级。我方通过极力的抗辩获得法律的支持,一审法院仅判决我方赔偿186099.31元,为我方当事人减少损失145283.70元。原告不服该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二审法院仍然认为上诉人的为证明其工作和收入来源于城镇的证据自相矛盾且极不和常理和不具客观性。为此,二审法院采信我方的抗辩理由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之所以支持我方的抗辩理由,是因上诉人在一审时对证据的收集过于随意且未做到相互印证。
李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