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茂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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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与蓝XX赔偿金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茂淑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3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XX公司(下称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蓝XX赔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000号民事判决(下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XX公司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蓝XX作为司机,再任职期间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再接送过程中多次危险驾驶,虽然公司向其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书,但是并没有解除和蓝XX的劳动合同关系,故蓝XX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的诉讼不具有事实依据。请求立案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是赔偿金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应当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的规定,本院仅对再审申请人XX公司提出的再审事由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进行审查。
XX公司与蓝XX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被申请人蓝XX一审期间提供一份XX公司出具的《辞退员工通知书》,显示入厂日期为1993年7月17日。XX公司在本案审理阶段对该通知书不予认可,但在仲裁庭审中,其对该证据除认为入厂日期系工作人员笔误外,其余均无异议。该份《辞退员工通知书》表明,XX公司已经与蓝XX之间解除了劳动关系,故XX公司申请再审称双方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显然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XX公司以投诉信及处罚通知单等为据,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由于投诉信中并未明确开车司机即为蓝XX,而4份处罚通知单告知单均无蓝XX的签名确认,蓝XX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故处罚通知单属于单方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在XX公司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认定XX公司未就其辞退蓝XX的原因举证不足,该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再审申请人XX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XX公司的再审申请。

李茂淑律师具有十余年律师工作经验,创建了广东法牛律师事务所并担任主任。具有政府工作经验,担任政府部门普法履职评议团成员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法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70
  • 擅长领域:涉外法律、股权纠纷、医疗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