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茂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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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主任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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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XX与深圳市XX公司,深圳市XX公司华XX,刀X妹合伙协议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茂淑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1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关XX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以下简称康XX)、深圳市XX公司华XX(以下简称华XX)、刀X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1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关XX申请再审称:关XX向华XX支付管理费及出团费用后,康XX将其收到的深圳XX公司向游客收取的款项,扣除了相关费用后支付给华XX。由于康XX的管理存在巨大问题,极端不负责任,导致本应支付给关XX的款项243036.09元,被其下属的华XX负责人刀X妹利用职务便利挪走、侵吞,给关XX造成巨大损失。关XX要求结算款项时,康XX将责任推给刀X妹,要求关XX向刀X妹追讨,但刀X妹完全是履行职务行为,挪用款项产生的实际上是公司债务,康XX应当为其管理存在的巨大问题承担法律责任。综上,请求再审本案,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关XX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康XX、华XX、刀X妹承担。
康XX提交意见认为,关XX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本案中,关XX主张其以羊某的名义,与康XX下属的华XX签订《加盟合租协议》,形成合伙关系,并主张康XX、华XX及刀X妹应向其返还款项243036.09元及利息,对此,《加盟合租协议》中虽列有华XX,但并未加盖该营业部公章,亦未加盖康XX的公章,仅有刀X妹签字,在此情况下,《加盟合租协议》并不当然约束康XX和华XX。关于刀X妹签字是否属于代表华XX履行职务的问题,华XX仅为康XX的下属机构,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且刀X妹仅是该营业部的负责人,没有证据表明其具有代为处理加盟合伙等事宜的职权,在康XX及华XX对《加盟合租协议》不予确认的情况下,其签订的《加盟合租协议》不应认定为康XX及华XX的意思表示。至于刀X妹的签字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的规定,构成表见代理的要件之一是必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限的事实和理由,即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的或法律上的联系,给他人以假象,因此掩盖了行为人无权代理的实质,致使他人确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本案中,关XX在本案之前并未通过刀X妹与华XX或康XX发生经济往来,不具备使关XX相信刀X妹具有代为签订《加盟合租协议》权限的事实和理由,故关XX认为刀X妹的签字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理据不足,不应支持。鉴于刀X妹签订《加盟合租协议》系其个人行为,且关XX本人又未在《加盟合租协议》中签名,康XX即便构成合同相对方,其亦无法知悉交易对象实为关XX,故关XX以存在重大管理问题为由主张康XX应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关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关XX的再审申请。

李茂淑律师具有十余年律师工作经验,创建了广东法牛律师事务所并担任主任。具有政府工作经验,担任政府部门普法履职评议团成员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法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70
  • 擅长领域:涉外法律、股权纠纷、医疗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