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茂淑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2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徐X因与被申请人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8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X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提交二审庭审后找到的珠宝出货明细作为新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账10万元是为了追求讨好申请人而向申请人购买珠宝支付的款项,并非是借款给申请人,二审法院认定案涉款项为借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陈XX主张徐X为偿还欠款向其借款10万元,为此提交了其于2014年8月20日向徐X转账10万元的转账凭证,并且能够详细陈述借款的经过。徐X确认收到上述款项,但抗辩称该款项并非借款,而是为购买珠宝的货款,但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主张。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综合双方的陈述及现有证据,认定陈XX已经完成举证义务,对陈XX有关徐X向其借款的主张予以采信并无不当。徐X向我院申请再审,提交一份XXX的出货明细单复印件主张为新证据,主张案涉款项是陈XX向购买珠宝的货款,但该出货明细单并不足以证明实陈XX向其购买珠宝,且在诉讼前该明细单已经存在,但徐X未在一、二审期间提交,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徐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X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