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茂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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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主任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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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茂淑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1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深圳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8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XX公司申请再审称,(一)XX公司员工潘XX所表述的内容“目前攀高的所有未支付货款暂停支付,原因问杨总”,不构成XX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理由,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1.潘X的表述仅表达了对未支付货款的清单暂停支付货款,不是解除合同,也不是对全部订单暂停支付货款,该表述并不构成XX公司丧失履行能力或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XX公司亦未通知XX公司就未送货的订单提供担保,故XX公司以此为由拒不送货,构成违约。案涉每一份订单均构成一个独立的合同,XX公司就未付款的4份订单有权主张违约责任,但就未送货的5份订单,XX公司无权行使不安抗辩权。2.就未送货的5份订单,XX公司已于2017年9月15日、11月29日足额支付了预付款,XX公司不存在迟延支付预付款的情形,二审法院认为XX公司迟延支付预付款,XX公司可以交货期可以顺延,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017年10月16日、17日潘X发送给XX公司的电子邮件显示“以下订单,因我司销售调整配货计划,需要部分订单延期交货,请确认贵司是否接受,并给到明确回复”,事实上XX公司并未给予回复,该邮件不能作为XX公司拒不交货的理由。(二)XX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XX公司违反廉洁协议,XX公司未能提出证据反驳,应当认定XX公司违反廉洁协议并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本案。
XX公司提交意见称,1.XX公司已经完全送货的4份订单,XX公司未及时将应付的尾款付清。对此XX公司的员工潘X明确表示暂停支付货款,若XX公司继续履行,很可能使自身权益受损。2.XX公司主张已经支付预付款的5份未交货订单,根据再审申请书中表述的付款时间,上述订单的预付款均存在迟延支付的情形,且XX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合理理由迟延支付预付款,据此XX公司有权迟延交货。且潘X连续向XX公司发送两个延期交货通知,足以证明XX公司履约能力减弱,本案符合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情形,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3.XX公司主张XX公司贿赂黎XX的事实未经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不足以认定XX公司违反廉洁协议。综上,XX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XX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是XX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及其是否违反廉洁协议。
关于XX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的问题。案涉十份《采购订单》第6条均约定:未尽事宜,按照《产品采购框架协议》执行,故虽案涉十份订单相互独立,但均是统摄于《产品采购框架协议》之下连续的交易行为。2017年10月16日、17日代表XX公司的员工潘X通过电子邮件通知XX公司部分订单需延期交货。2017年12月6日,潘X与代表XX公司的员工贺X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潘X称“目前攀高的所有未支付货款暂停支付,原因问杨总”,可见XX公司对XX公司已经送货的4份订单尾款作出暂停支付的意思表示,且未告知具体原因,XX公司逾期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在价值链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付货款的情况下,XX公司有权拒绝继续履行供货义务,二审法院未予支持XX公司要求XX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的请求,并无不当。
关于XX公司是否违反廉洁协议的问题。XX公司提交的《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补充侦查报告书》不能充分证明XX公司违反了双方签署的《产品采购框架协议》和《供应商廉洁诚信承诺书》中廉洁协议,一、二审法院未予支持XX公司要求XX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XX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XX公司的再审申请。

李茂淑律师具有十余年律师工作经验,创建了广东法牛律师事务所并担任主任。具有政府工作经验,担任政府部门普法履职评议团成员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法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70
  • 擅长领域:涉外法律、股权纠纷、医疗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