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茂淑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1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高X因与被申请人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X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未认真审查《违纪记录单》所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仅凭高X在该记录单上的签名便认定其真实性,并以该《违纪记录单》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明显错误。2.二审法院未认定高X的工资实行包薪制及岗位工资制,从而不支持高X的工资差额和加班工资,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据此,请求立案再审。
XX公司提交意见称,高X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对于高X申请再审的理由及XX公司的答辩意见,分析如下:1.高X已在2017年10月18日及12月13日的《违纪记录单》上签名,并未注明持有异议的意见。XX公司与高X的邮件中则多次催告其完成工作,并提及“其他同事每天核实3款产品昨天下班前已交”。鉴于《违纪记录单》上亦有四位证明人签字,在高X不能举证证明公司对其工作任务的要求比相同岗位其他员工更加苛刻的情况下,二审法院采信《违纪记录单》中记载的违纪事实,认定高X严重违反XX公司规章制度,XX公司有权解除与高X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高X主张XX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理据不足。2.高X主张其每月工资应为6100元,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劳动合同及双方确认的《工资结算单》,不予支持高X关于XX公司向其支付工资差额的请求,并无不当。3.根据高X提交的“支援总装厂”电子邮件,并未记载已确定安排双休日加班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存在加班的事实应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高X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且其当月《工资结算单》显示的出勤时间即为22天,故高X主张XX公司向其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理据不足,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高X的再审申请。